2012-11-19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发行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件编号]汇发[2012] 59号。
[发布时间] 2012-1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和宁波的分支机构,以及全部指定的中国人外汇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完善直接投资和注销的外汇管理办法。调整一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的批准
(一)取消预支出外汇帐户,外汇资本帐户,资产变现帐户和保证金帐户的开户批准,银行将根据开户对象处理开户程序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注册信息。
初步费用外汇帐户用于存储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的直接投资活动有关的各种早期费用。取消账户结汇的批准,由银行按照资本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原始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外汇帐户(购买,担保,投资,费用)。
保证金帐户包括外汇存款专用帐户和本地存款专用帐户。如果境内实体确实需要收取与直接投资有关的保证金,则可以开立上述账户以存放来自国外的外汇保证金和从中国转移来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允许进行外汇结算。取消为原始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的特殊外汇账户,以及为外国投资者进行产权交易的特殊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境内实体通过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获得的外汇。
(二)取消对资产变现帐户和海外贷款专用帐户的批准,银行将根据外汇相关业务系统的注册信息处理帐户持有人的资金入帐程序局。
(三)取消开设外汇资本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流入限制,取消对外汇资本账户数目的限制,并取消个人外汇资本帐户的流入限制。
二、取消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内合法收入进行再投资的批准
(一)取消对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批准,以及外资企业注册的外债(可能包括利息) )以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会计事务,根据被投资公司的相关外汇注册信息,可以通过验资和验证程序。
(二)取消批准外国投资者以本国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以及首次收回投资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再投资的资格,并且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被投资公司进行验资查询根据有关外汇注册信息的证明程序。
三、简化外国投资公司在国内进行再投资的外汇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资公司境内再投资公司的外汇注册程序。如果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被投资公司仍需办理外汇注册手续,并且外商投资公司应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资金转移的批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股利和红利的国内转移的批准,以及银行的批准会在收到真伪证明材料后,按规定审核公司提交的文件,办理国内资金转帐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备案。
(三)取消了外国投资公司对国内出资的验资程序。如果外国投资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仍需经过验资外汇局的程序。
(四)从外国投资公司和其他国内实体获得外国投资的内资企业应前往当地外汇管理局,以完成国内机构接收国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的注册程序,然后由银行发行基于外汇局注册信息的国内再投资外汇信息,对于再投资特别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将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管理。
(五)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他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四、简化外资企业的资本验证和验证程序
(一)取消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提交用于验资和查询的纸质材料的要求,并将其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的相关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以此为基础进行验资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成在外汇局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各类外国投资者的验资查询程序。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减资的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应使用外汇局的外汇注册信息减少资本,作为出资确认信息。
五、简化外国投资者获取中国股权的外汇注册程序
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外汇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则在银行完成国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的备案后,外汇局将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的确认和登记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的中国股权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对价,则进行股权变更的公司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以确认和注册外国投资者对公司的收购。中国股权。
六、取消批准直接投资下的外汇购买和外部支付
(一)取消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减少,清算和首次收回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用于外汇购买和对外支付的投资收益。银行将根据以下规定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交易: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注册信息,汇款和外部付款程序。
(二)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权的外汇购买和对外支付的批准,银行将根据注册信息处理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购买交易在外汇局的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汇款和外部付款程序。
(三)取消批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初步费用汇往国外,银行应办理购汇和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初步费用的程序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注册信息。
(四)取消批准外汇购买和外国机构,代表处和外国个人为转让国内商品房而设立的国内分支机构的付款。在审查了相关材料之后,银行可以处理外汇购买以及他们的外部付款程序。
(五)取消对海外借贷专用帐户中资金汇出的批准,银行将根据登记表中的注册信息处理海外借贷为境内机构购买外汇和外部付款的程序。外汇局的相关业务系统。
([六)取消上述业务的外汇购买和对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对直接投资项下的国内外汇转让的批准
(一)取消对直接费用在外汇账户中的资金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国内外汇转移的批准;为资本账户交易目的,取消直接投资项下的国内外汇基金所产生的其他国内外汇例如投资,交易,运营等。转让已获批准。
(二)对于涉及以下直接投资项目下的外汇账户的国内资金转移,银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审查有关材料,并办理转移程序。
1、用于支付前期费用的外汇帐户;
2、外汇资本帐户;
3、国内资产变现帐户;
4、海外资产变现帐户;
5、外汇存款保证金专用帐户;
6、用于保证金存款的国内存款特别帐户;
7、国内再投资专用帐户。
八、进一步放松对海外贷款的管理
(一)扩大海外贷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国内实体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制作国外贷款。
(二)放宽对海外贷款条件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海外母公司贷款,贷款额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和按比例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九、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算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本金支付和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经营事项结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 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在实行资本结算发票核销的地区,银行不得再提交“提供外汇报告资本结算的收据,付款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提供税务授权的月度报告”。每月用于结汇报告的发票真实性验证材料。”,“结汇后每月报表,取消交易,已取消发票等。”银行将通过以下方式逐一提交:外汇局的相关业务系统。
(二)取消外汇局特殊外汇结算事项的预备记录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付款要求未按现行规定明确规定外汇开户申请书,但符合真实性和自我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使用,经审查手续后,银行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和付款外汇开户申请书,并应逐案通过外汇局有关业务系统进行专项备案。
十、提高银行对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业务合规性的认识
(一)银行应严格遵守本通知和随附的操作准则的要求,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并处理直接投资下的所有业务。
(二)银行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进行各种业务操作,例如开立和关闭各种外汇帐户,资金输入,外汇结算,外汇购买和支付以及直接投资项下的转账。对于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备案的银行,外汇局可以将上述业务处理方式从备案调整为预先备案。 -批准。
(三)违反本通知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银行,将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件其他事情
(一)取消银行和企业在发出此通知之前需要向当地外汇局提交的所有直接投资报表,并且外汇局的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向总局提交。
(二)实施本通知后,应根据附件4中的原则处理现有直接投资项目下的所有业务联系和帐户数据迁移。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关于印发资本账户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公告(汇发〔2010〕43号),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构,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请遵循本通知。
本通知将于2012年12月17日生效。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请所有分行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其管辖范围内的中央分行,分行和银行;所有中资银行应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其分支机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报告。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本)...(程序74,第8〜44页)
2.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公告第75期第3〜44页)
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 ………………………………………………………………………………………………………… ……………………………………………………(公告第75期,第45〜69页)
4.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迁移和迁移计划...(公告第75期第70〜76页)
5.废除法规目录…………………………………………………………………………………………………… …………………………………………………………………………………………………… ………………………………………………………………………………………………………… ………………………………………………………………………………………………………… …………………………………………。 p>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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